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调整和完善机构布局,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残疾人康复机构,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至少设立一所康复医院或者残疾人康复中心等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置康复医学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康复医学科或者康复站(室)。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