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知识培训,采取防护措施,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残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