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