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
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塑料制品绿色设计、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等相关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可降解塑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指导电子商务、快递经营者将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纳入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推进产品与快递包装一体化、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和标准化物流周转箱循环共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卫生、商务、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推动塑料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发展,减少塑料废弃物直接填埋量。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林业、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重点区域塑料废弃物常态化清理机制,加大江河湖海、风景名胜区、农村等区域塑料废弃物清理整治力度。
从事塑料废弃物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塑料废弃物污染环境,不得露天堆放、就地清洗、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