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