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承运人应当核实固体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不得运输。采用联运方式转移固体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以及固体废物相关信息。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