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

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