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结合,推进经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州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