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由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