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码头、矿山、填埋场、消纳场、砂石土加工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项目投产或者作业前1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对地面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三)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四)生产区、作业区围挡作业,安装除尘、喷淋装置;

(五)采用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储库配备喷淋等抑尘设施;

(六)密闭输送设备作业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八)安装、使用远程监控系统,接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

堆放、转运煤炭、水泥、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站,应当遵守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