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目标考核;
(二)将民用建筑节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和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正常开展,定期对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等在推进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四)建立绿色建筑发展机制,开展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绿色区域示范建设以及评价标识工作;
(五)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的发展,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六)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