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所有权人协商,并且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安排;
(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