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拒不采纳工会依法提出的改进劳动保护条件建议的;

(二)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危害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或者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四)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和滞纳金的;

(五)其他侵犯工会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