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属于各级财政拨款和统发工资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由财政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按月足额划拨给同级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如实向工会提供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的相关数据。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