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一方当事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办理: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拍卖、招标,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山林等承包合同;

(二)农村经济组织之间、农村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私有房屋的代管;

(四)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五)企业的兼并、联营、租赁、拍卖及产权转让合同;

(六)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协议;

(七)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

(八)票据拒付;

(九)国有、集体资产的清点、评估结果,产品的抽样及检测结果;

(十)授权办理专利登记、商标注册委托书,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商标使用许可及转让合同;

(十一)涉及商标、专利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

(十二)其他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