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和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用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优惠。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