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拨付的公共文化服务经费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