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制定年度用血计划,建立用血申请、审批、评价和公示制度,定期开展对医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结合临床用血需要自行储存适量血液,做到科学、合理、计划用血,积极推行成分输血,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之间临床用血可以按照规定在保障安全基础上相互调节余缺,流转情况报市中心血站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