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并承担动物防疫监督相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重大疫情风险评估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工作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