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动物防疫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职责:
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负责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六)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