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供气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并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安全用气提醒,推送安全用气常识。

鼓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加装燃气自闭阀,更换金属软管。鼓励使用带有切断装置的燃气灶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移动燃气设施。使用钢瓶燃气的用户,不得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得加热钢瓶、自行倒罐和排放残液。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