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和责任考核等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本辖区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