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并对名录进行动态管理。

被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责任单位应当设置自动监控设备,与市扬尘污染源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联网,不得破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被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其排放污染物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以及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