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不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高声喧哗,使用电话和其他电子设备不影响他人;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不插队不拥挤,礼让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等需要帮助的人员,保持公共场所社交距离;

(四)开展露天演唱、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时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高声喧闹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活动;

(五)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建(构)筑物无安全防护的空间悬挂或者搁置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六)不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或者行人发放传单、卡片等宣传品;

(七)按照规定饲养宠物,不虐待、遗弃宠物;饲养犬只的,应当按照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拴挂犬只免疫标志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八)观看演出、赛事、展览及参加其他群众性活动时遵守活动规定,服从现场管理;

(九)发生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不聚集、不围观,配合应急处置,如实报告情况,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十)不躺卧公共凳椅,不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占用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一)不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损毁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景观等公共设施;

(十二)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