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观音岩引水工程、晃桥水库等水源保护区环境、破坏水源保护区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二)树立良好的饮食风尚,倡导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三)在公共场所保持社交距离,科学佩戴口罩;

(四)坚持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合理使用免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五)选择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六)主动参与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七)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

(八)注册成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成立志愿服务组织;

(九)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组织)及遗体;

(十)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十一)利用适宜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十二)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和无障碍服务;

(十三)有条件的沿街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位和厕所;

(十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公民依法设立犬只等动物收容场所;

(十五)增强城市主人翁意识和开放包容意识,自觉维护攀枝花文明形象。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