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按照流域设立河流河长。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河流设立省级河长。各河流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