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河长、湖长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河长、湖长确定的任务,定期向河长、湖长报告有关情况;

(二)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协助河长、湖长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上下游、左右岸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

(三)加强协调调度和分办督办,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会同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流域、区域梳理问题清单,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实行问题清单销号管理;

(四)组织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表彰评选,负责拟定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制度,组织编制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

(五)开展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或者河长、湖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