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二)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汉语文出版物、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等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四)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计量单位等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五)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室外公共场所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六)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称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教育培训;

(九)其他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