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相应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汉语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

(三)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

(四)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为二级乙等以上;

(五)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为一级乙等以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未达到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学校应当组织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