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困难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禁止占用、毁损无障碍设施和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