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非农业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供养或者由民政主管部门救济;农业户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对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老年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托社区服务设施和福利机构为其提供日间照料、托养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居家安养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生活和护理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