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训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者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班。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职称评聘、培训进修等方面,应当为特殊教育教师制定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