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筹备和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四)检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和预算的调整方案,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六)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七)组织代表检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八)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九)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