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用于产品加工的人参,应当符合下列人参生长年限的要求:

(一)加工生晒参、大力参、保鲜参的人参生长年限为四年及四年以上;

(二)加工红参的人参生长年限为五年及五年以上;

(三)用于其他产品加工的人参生长年限,应当符合其产品标准及相关规定。

用于食品原料的人参应当为人工种植五年及五年以下,五加科人参属的根及根茎。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