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