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高排放机动车驾驶人在禁止或者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未经信息编码登记的,处五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