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二)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传送检验数据和视频影像等信息,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四)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按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