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利用互联网、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播、保存记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