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开辟专门区域,接收患有艾滋病、心脏病、尿毒症、传染病等严重疾病和吞食异物自伤自残的病残吸毒人员,具体收戒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医疗机构合作、医务人员多点执业或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利用本地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病残吸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工作,提升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