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有关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以及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

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利用互联网、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播、保存记录等措施。

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应当建立查处网络涉毒行为的协作机制,加强网上涉毒违法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