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网吧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前款所列场所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贩卖、提供毒品;

(二)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为进入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本条第一款所列场所从业人员发现场所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