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日常流转台账,留存备查相关资料,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成瘾性的物质,省级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对存在滥用风险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物质,公安机关应当重点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要求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单位留存购销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