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统计监测制度,完善公众全民健身服务满意度考评体系,建立第三方全民健身监督机制,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开展年度评估,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推进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体育工作列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体育工作作为评价、考核学校工作的基本内容,定期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