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足体育课,配齐合格的体育教师,根据学生的身心发育特点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健身知识、技能和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禁止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特殊体质的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