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健身广场等全民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功能;合理利用空间资源建设健身步道、绿道、自行车道、空中绿色廊道等与生产生活空间相互融合的全民健身设施,促进健身资源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鼓励在文化、商业、娱乐、旅游等项目综合开发时,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支持利用旧厂房、仓库和商业设施等改建全民健身设施。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强足球场、游泳场所以及户外运动营地、登山道等设施建设。公共户外运动空间应当建设停车、供电、供水、环卫、应急救援等配套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