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未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的;

(四)不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