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本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督查考核制度。
上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对口业务权限,加强对下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价、整改、反馈、监督相衔接的行政审批效能考核评价机制,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及平台移动端、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大厅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好差评工作,发挥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等作用,将效能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