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下放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当进行政策风险评估,征求承接层级意见,方可依法作出下放决定。下级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承接行政许可事项需求的,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下放程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时,上级有关部门应当同步移交制式证照、表单以及相关文书和行业数据库、专用设施设备等的使用权限,定期开展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

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专业性较强的,应当设定过渡期,过渡期内上级部门应当协助承接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同步调整监管层级,明确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