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以清单形式明确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为申请人提供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统一开放的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