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前款第八项服务时,对接收的档案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拒绝接收符合存放条件的流动人员档案,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装入和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数字档案资源库。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